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冒充证券交易所诈骗界定什么罪

发布时间:2025-12-30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处理“冒充公安人员界定何罪”问题时,需警惕两类常见错误:一是因害怕轻信冒充者,盲目转账或提供个人信息,这既扩大财产损失,也阻碍案件侦破;二是忽视证据留存,未及时保存通话、聊天记录等,导致难以认定冒充行为,影响追责。若遇此类情况,切勿自行处理,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指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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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冒充公安人员界定何罪”的法律依据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九条。该法条明确: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”公安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冒充其招摇撞骗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。“招摇撞骗”是指假冒身份炫耀、欺骗以获取非法利益,因此冒充公安人员构成招摇撞骗罪,且因冒充人民警察需从重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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冒充公安人员属违法行为,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。若假冒公安身份进行炫耀、欺骗,以谋取钱财、地位等非法利益,即构成招摇撞骗罪。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、社会危害性小,未达犯罪程度,虽不构成犯罪,但仍属违法,应受治安管理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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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冒充公安人员界定何罪”的认定需考虑特殊情形:一是冒充行为未造成实际后果,仅单纯冒用身份,未实施招摇撞骗等行为,虽违法但因情节轻微可能不构成犯罪,仅受治安管理处罚;二是犯罪嫌疑人自首或积极退赃,若其构成招摇撞骗罪后主动自首或退赃并获谅解,根据刑法规定,自首和退赃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/酌定情节,会影响量刑,可能减轻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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